大股東出資不到位的責任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於發起人協議自然對所有發起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該協議而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在公司成立後,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規範公司的組織關係和活動方式的總規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約定且簽署,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約性質。公司章程對所有股東和公司都有約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記載的股東出資額必須充足,否則構成違反股東承諾。修訂後的《公司法》第28條第2款、第84條第2款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的違反公司章程或發起人協議而未繳足出資的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當屬嚴格責任,無論瑕疵出資股東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皆應對公司和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大股東出資不到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