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登記股東名冊範本怎麼寫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詳見:
公司章程範本使用說明
第一、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第二、公司章程範本中黑體字爲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後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於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於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第三、 當事人根據章程範本制訂公司章程後,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第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股東必須是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的出資人,公司法第33條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第131條: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二、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不一致會有什麼後果
從法規的文義看,股東名冊是股東向公司行使股權的依據,該登記應屬於設權性登記,表明公司對其股東資格的認同和接納,如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不一致,股權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受讓人無權向公司行使權利。
《公司法》在認定股東資格時,並非僅以是否出資作爲判斷標準,而是結合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記載及工商登記資料加以判斷。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不一致,不能推定公司知曉或者應知股權轉讓的事實。
《公司法》雖未直接規定不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後果,但可以從中看出,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後如不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受讓人應爲取得股東資格,不得以轉讓對抗公司,對公司不享有股東權利。
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應積極管理股東資訊,保障該等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股東辦理相應變更、更名、轉讓、交易等股東活動,股東也可以監督公司的運作。一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提出異議,要求公司規範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