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需要股東會決議

股權質押需要股東會決議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股權質押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爲同意。根據以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