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權時,首先應當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最後,反對股東有購買義務,如果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表明自己願意出資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作出選擇。
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或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纔可以將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