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