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