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登記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登記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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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是怎麼規定的

依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的相關,權利人可以將自己有權處分的股權交付出去抵押,成爲貸款等融資行爲的擔保物。該《辦法》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非上市公司,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工商登記機關根據申請把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完整、準確地記載於股權出質登記簿之後,依法公開,並可供社會公衆查閱、複製。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股權質押不辦理工商登記不產生質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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