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只要是不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處置質押財產。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是:1、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2、必須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3、必須辦理出質登記;4、禁止預設流質條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43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