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轉讓怎樣纔有效

國有股權轉讓須經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覈准,同時,國有股權持有人須就轉讓的數量和價格等重要內容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在股權登記管理部門完成股權過戶手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完成變更登記,才最終完成國有股權轉讓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進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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