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有什麼風險

股權質押也是一種融資方式,是以其股權爲質押物而成立的質押關係。股權質押是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而且股權質押是會有一定的風險的。那麼股權質押有什麼風險呢?
概況起來,主要有: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着從出質人手裏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這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我們知道,股權的價值依賴於公司的價值,股權價值的保值需要質權人對公司進行持續評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對不完善,資訊披露不透明,同時作爲第三方股權公司不是合同主體,質權人難以對其生產經營、資產處置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跟蹤瞭解和控制,容易導致企業透過關聯交易,掏空股權公司資產,懸空銀行債權。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比如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爲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諸如利潤分配請求權、公司事務參與權已毫無價值,實現質權幾乎不可能了。
法律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三十條
股東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並可以贈與(公有股份不可贈與)、繼承和抵押,但不得違反以下規定:
(一)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公司股權證的轉讓須在法人之間進行;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其股權證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間以及公司內部職工之間轉讓,本公司內部職工持有的股權證要嚴格限定在本公司內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個人發行和轉讓。以上兩種方式設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後,增資擴股時如需轉爲社會募集公司,擴大股份的認購和轉讓範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並按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同時應換髮股票;
(二)各種法人均不得將持有的公有股份、認股權證和優先認股權轉讓給本法人單位的職工,不得將以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公益金購買的股份派送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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