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法律效力

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法律效力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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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未辦理變更登記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即使公司未履行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合同也仍然是有效的。

理由爲:

股權轉讓合同是雙方合意的契約行爲,也是債權行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可見在法律規定中,僅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有關股東的記載事項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並未明確規定辦理該手續後股權轉讓完成後合同才生效,且股東權利的獲得和行使並不以工商登記程序的完成爲條件,在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或與第三人之間因股權發生糾紛的,應以轉讓合同、公司內部的股權記載和工商變更登記爲處理依據,不能僅以工商登記爲準。

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公司應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爲了使股權轉讓合同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體現其登記本身所具有的公示性及公信力。但工商變更登記並非合同生效的要件。這就意味着《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出資,需經過公司變更登記,其法律規定的責任主體不是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的當事人,而是把公司作爲責任人。如果因公司原因未辦理變更登記,使股權轉讓雙方承擔股權轉讓無效的法律責任和後果的話,這顯然是有悖於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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