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變更登記情況下,股東變更後是否有效?

股東變更這樣的問題,在很多公司都會遇到,股東變更有相關規定,法人變更有相關規定,那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股東變更後是否有效?這些都有相關法律規定,今天本站針對這個問題爲大家解答

未辦理變更登記情況下,股東變更後是否有效?

一、股東變更登記 

針對股權轉讓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行爲是否有效的問題,筆者認爲,有關股權轉讓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即使公司未履行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合同也仍然是有效的。理由爲:

股權轉讓合同是雙方合意的契約行爲,也是債權行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可見在法律規定中,僅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有關股東的記載事項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並未明確規定辦理該手續後股權轉讓完成後合同才生效,且股東權利的獲得和行使並不以工商登記程序的完成爲條件,在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或與第三人之間因股權發生糾紛的,應以轉讓合同、公司內部的股權記載和工商變更登記爲處理依據,不能僅以工商登記爲準。

二、未辦理變更登記情況下,股東變更後是否有效?

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公司應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爲了使股權轉讓合同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體現其登記本身所具有的公示性及公信力。但工商變更登記並非合同生效的要件。這就意味着《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出資,需經過公司變更登記,其法律規定的責任主體不是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的當事人,而是把公司作爲責任人。如果因公司原因未辦理變更登記,使股權轉讓雙方承擔股權轉讓無效的法律責任和後果的話,這顯然是有悖於立法精神的。

但是,股權轉讓未履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也會對銀行產生一些影響:

在法律效力方面,雖然公司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但由於變更登記會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由此產生的爭議非常多。例如,因未辦理有關登記,出現一股二賣情況,一旦善意第三人作爲同一轉讓標的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原股權受讓人的權利就可能遭受威脅,原轉讓關係如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法律風險就顯而易見。

在股東身份認定方面,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在股東身份上始終存在瑕疵。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生效,受讓人即使具有實質意義上的名份,如已參與股東會、成爲董事或監事,參與經營管理、利潤分配等,但在公司爲其履行股東名冊記載、登記變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股東名份,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及登記後,新老股東的交替纔在法律上真正完成。

銀行在辦理業務時,如遇到公司股東的已受讓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進行權力質押時,如押品存在上述瑕疵,不能及時按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就不能以此作爲質押。如在授信調查階段、授信執行階段或貸後管理階段出現上述情況的,客戶有義務將有關情況作爲重大事項向銀行披露,銀行也應提示客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因股權轉讓手續不完備出現糾紛的,已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銀行應依據合同約定,及時停止對其授信,直至採取保全措施收回已發放貸款。

綜上所述,未辦理變更登記情況下,股東變更後是否有效這一問題已經得到解決,所有變更的進行必須按照一定的法律步驟,避免產生一些不必要的錯誤,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經營,這也是法律的約束和嚴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