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髮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營運機動車改爲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爲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機動車所有人爲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爲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