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轉讓及股權轉讓過程中納稅籌劃

房地產轉讓及股權轉讓過程中納稅籌劃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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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股權轉讓稅費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權轉移書據爲應納稅憑證。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自然人股東將持有的企業股權轉讓,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自然人股東應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應以股權轉讓收入額減除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