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之間的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名義股東之間的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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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是否可以直接轉讓股權

名義股東就是顯明股東。通常持有的股份爲代持股份,對於其是否可以直接轉讓股權的問題,我們認爲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內部轉讓而言,當股權代持的約定股東內部人員全部知情,且代持協議中明確約定了不得單方轉讓股權時,基於合同的約定條件,當名義股東對內股東直接轉讓股權時是受限制的。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對外轉讓股權時,則基本上沒有條件限制。我國股權屬於登記對抗原則,存在於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即具備對抗效力和“外觀形式”,對相對方來說,有足夠的理由判定股權的直接歸屬,因此名義股東可以依此自由處分自己的具體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