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限制股東之間互相轉讓股權的規定是否有效?

一、章程限制股東之間互相轉讓股權的規定是否有效?

章程限制股東之間互相轉讓股權的規定是否有效?

章程限制股東之間互相轉讓股權的規定是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依該規定,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未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股權轉讓加以限制。同時,該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該規定,允許章程作出例外規定,這屬於任意性條款,股東可以基於該規定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因此,公司章程中對於股東間股權轉讓予以限制的特別規定,各方都應當尊重。

二、限制股權轉讓行爲

1、限制股權轉讓行爲的具體類型

(1)只能以特定價格轉讓股權股權轉讓的具體價格只要沒有損害他人利益,理應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在公司章程中,各股東可以對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的價格進行約定,如“以轉讓時評估價格作爲定價依據”“按照上年度審計報告確認的淨資產計算”等。但是,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價格做出限制性規定,僅在公司的股東之間發生效力。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公司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影響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2)特定情形發生時必須轉讓股權或向指定方轉讓股權。

在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或需要極大程度地維持公司人員穩定性時,通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條件作出明確約定,或在受讓方取得公司股權之時另行簽訂特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性協議。例如“離職時需將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員工”“股權只能在公司股東之間轉讓”或“特定情形發生時需要將公司股權轉讓給總經理”等限制性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章程沒有排除公司法第71條適用的情況下,該限制性協議僅對轉讓方產生約束力,其他股東仍可以按照71條的規定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對抗轉讓給特定第三方的限制性協議。因此,對於公司來說,進行該等約定時應相應考慮公司章程的調整問題,或在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透過該股權轉讓的議案。

問題是,公司章程如果約定“股權只能在公司股東之間進行轉讓”,意味着如果其他股東不願意受讓股權,轉讓方的股權可能終無法實現轉讓,這是否與股東自由行使財產權利相違背?爲了避免這種情形的出現,公司章程可否同時約定“其他股東不願意單獨受讓股權的,所有其他股東應當按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權比例分別受讓股權”呢?

(3) 股權不得轉讓出於對公司股權穩定性的特殊要求以及股東之間的信任關係,爲實現公司利益,股東之間可能會基於公司法71條的例外規定,直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股權不得轉讓”,或公司成立之後,公司大股東出於特殊考慮,透過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股權不得轉讓。與上述某些限制股權轉讓的情形類似,該種約定直接從效果上限制了股權轉讓行爲,該種約定是否可以認爲屬於公司法71條“章程另有約定除外”所包含的情形呢?

2、限制股權轉讓行爲的限度從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第29條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過度限制股東轉讓股權,導致股權實質上不能轉讓,股東請求確認該條款無效的,應予支援。”根據這一傾向性觀點,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各種程度的限制,但如果限制的效果導致股權終無法轉讓的,股東可以主張章程該等條款無效。這一觀點的出發點一方面在於對股權實爲財產性權利的尊重,另一方面在於對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首先,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徵決定了公司章程可以約定的範圍的廣泛性,只要該等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不應當被認定爲無效。不可否認,股權是股東的財產權利,財產權利自然包含對股權的處分權。如果種種限制性規定終導致股權不能轉讓,也就意味着對股權處分權的剝奪,這當然是爲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討論公司章程的限制性約定是否合理,應當考慮的不是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而是是否侵犯了股東的財產權利問題。

其次,公司成立之時公司設立之初,在股權並不分散的情況下,其人合性相對體現的爲明顯,此時的公司章程一般由股東共同認可而制定;公司章程變更之時,也需要透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出於穩定公司經營之考慮,各股東一致同意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禁止股權轉讓、某些情況下必須以特定價格受讓股權以及約定某些限制性條款導致股權實質上可能會無法轉讓的情形,應當屬於股東對其股權的自由處分範疇,不應當被認定爲無效。

然後,在公司章程的約定導致股權實質上不能轉讓時,股東是否可以透過訴訟主張該條款無約束力?都律師以爲,同意禁止轉讓的股東在章程適用期間如果提出該條款無效的,不應獲得支援。但是,對於在股東大會上就上述相關條款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應當視爲未放棄股權的處分權,即使因爲公司治理結構中表決權的限制導致公司章程中列入相應條款,該股東仍可主張對自己不產生約束力。

綜上所述,公民一旦出資成爲公司的股東,就意味着其並不能依照自己的意願,隨意的就將資金抽回,只能是透過將自己的股權售賣給他人的方式來解除自己與公司的關係,此時在同等的條件下,公司的其他股東是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公司間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自己的股份,公司章程也可以對該股東權利進行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