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持有公司股份想轉讓給別人時,瞭解一定的股權轉讓相關法律法規的有必要的,一般來說公司股權的轉讓是透過合同協議來確定的,合同中也會規定相應的違約條款,那在股權轉讓中違約金的標準大概是怎樣的呢。

股權轉讓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先了解一下股權轉讓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持有公司股權的公司股東把股權有償出讓給他人的行爲,出讓方獲得股權出讓金,受讓方獲得公司股權同時付出出讓金。公司的股權在股權轉讓後是確實的物權變動,因而按股權比例所不同的股東權利義務也同時轉移到受讓方,受讓方成爲公司的股東。

大多數的股權轉讓都是透過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確定相關事項的,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中會有諸如雙方情況、權利義務的確定、轉讓股權的比例、轉讓股權的價格、股東會決議和違約責任等條款。雖然《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了合同在簽訂後立刻生效,但是要明確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權轉讓就完成了,股權轉讓的完成需要前往工商部門完成公司股東的變更後纔算完成。由於股權轉讓是物權的轉移,因而生效也是物權轉移成功後,也就是股東身份得到轉移後纔算生效。

如果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裏面的違約責任條款中一般會規定違約金。對於股權轉讓,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支付多少的違約金,只規定了普遍違約金的上限,不只包括股權轉讓的違約金,也包括其他方面的違約金。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中明確了違約金的一個特徵,也就是懲罰性,保證的是遭受違約的一方不遭受損失。具體實踐中,不管是什麼合同,合同的違約金上限一般不高於受違約方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該條中同時規定如果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調整。

同樣的,股權轉讓的違約責任由雙方協商,違約金的數額也是雙方協商,但是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對較高和較低的違約金進行調整,高於損失金額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算過高,同樣的低於損失金額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算低,雙方可以要求法院調整違約金。

如果存在合同違約的情況,違約的一方拒絕支付違約金,遭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違約的一方按照約定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如果是股權的出讓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不想轉讓股份了,又或者是股權的受讓方簽訂協議後不想再支付款項,由於股權協議在簽訂起立刻生效,這樣的行爲也是構成違約的,按照協議中違約條款進行相應的責任履行。

目前在我國,股權轉讓可以分爲很多種類型,比較常用的是有償股權轉讓和書面股權轉讓形式,其他的諸如非書面股權轉讓、無償股權轉讓、即時股權轉讓、預約股權轉讓等都比較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