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關於解散的決議由誰作出?

一、普通合夥企業關於解散的決議由誰作出?

普通合夥企業關於解散的決議由誰作出?

由股東大會作出,涉及到重大事項的處理都由股東大會表決處理。公司解散是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並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爲。根據公司解散是否屬於自願,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分爲兩大類,一類是任意解散事由;另一類是強制解散事由。

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公司解散的後果

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後散”體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並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1、進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併、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透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係,分配剩餘財產,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2、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於與清算有關事務。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復

我國未作規定。日本准予自願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結束前經股東大會決議而恢復。德國亦然。

在企業因經營困難而導致不能繼續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由所有股東表決是否需要解散。但如果涉及到其它公司可以進行重組或者合併的情況下,則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股權的轉讓處理,具體情況應當根據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