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達到兩個條件即可發起強制要約收購:1、投資者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股達到30%;2、投資者選擇繼續收購。(強制要約收購的強制性是建立在收購人選擇繼續收購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