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法股東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股東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股東大會審議、表決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迴避:

1、交易對方;

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5、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

6、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二、公司法股東會決議迴避是怎麼規定的?

1、從公司法層面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同時,第218條規定“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因此,公司法規定的關聯股東表決迴避僅限於公司爲其提供擔保一項。

2、從證券法層面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表決規定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整體來說,需要相關股東進行迴避的都是在關聯交易的過程當中,因爲法律上沒有也不可能禁止股東的這種身份,自己就不能在外經營公司,甚至與其配偶家屬的這些關係比較親密的人員都經營的有類似的業務,爲了能夠使,兩家公司的利益都不受到影響,股東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迴避這是強制規定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