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吊銷未註銷的公司能否新設合併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就要進行清算,清算期間不能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所以公司不能新設合併。《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二、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
1、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2、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3、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後,不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
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內發佈公告或者發佈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內容不一致,情節嚴重的;
6、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罰款,並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
7、仿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
8、公司超出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公司就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所以吊銷營業執照後的公司不能新設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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