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權質押5%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在股份有限公司裏面,中小股東數量龐大,一些控股股東如果有資金需求,可以將名下的股權進行質押。透過質押,股權暫時轉移佔用。我國公司法中有對股權質押方面的規定,其中提到了一些數字。那麼,公司法股權質押5%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傢俱體做個解釋。

公司法股權質押5%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股權質押5%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持股5%以上股東股權解除質押,表示持股5%以上股東(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爲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解除。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一般需具備如下兩個要件:

1、須質權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國外的立法例,一般規定以股票出質的,須轉移佔有,“質權人若非繼續佔有股票,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者”。

2、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所謂未受清償,不僅指債權全部未受清償,也包括債權未全部受清償。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方面有何規定?

1、一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是可以發行股票,其股權以股票形式來表現,分爲記名股與無記名股。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爲記名股票,對社會公衆發行的股票則既有記名股也有無記名股。

以記名股票出質的,出持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質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經背書質押的無記名股票,不得對抗第三人。

2、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爲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不得用於購買股票),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

綜上所述,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在很多股份有限公司中存在。根據公司法股權質押5%方面規定,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股權質押的解除。股權質押解除後,股東的股權不會發生變化。這裏需要注意,股權質押是有一定條件的,必須是有效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