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1、需要承擔責任,分公司簽訂合同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在營業執照覈准的範圍內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如果經過總公司的授權或追認,也有效。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領取營業執照了的,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就是並不一定需要蓋總公司公章,可以蓋分公司自己的公章。由於分公司有經營權,所以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只要按照合同中的規定履行義務,總公司就不會承擔責任。

2、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

1、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佈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定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爲總公司或本公司。

2、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爲: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分公司和總公司在經營業務上和法律責任上都存在關聯,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下屬分支公司,資產來自於總公司,所以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需要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如果未經過總公司允許私自簽訂合同,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