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總公司的責任承擔責任

分公司無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爲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爲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爲被執行人。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責任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