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變更後原法人還有責任嗎

一、公司法人變更後原法人還有責任嗎?

公司法人變更後原法人還有責任嗎

沒有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爲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變更後的法人因爲已經於曾擔任的公司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其不再享有作爲該公司法人所用的權利。

二、變更後的債務,原公司法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公司法》相關規定,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的債務一般以公司資產予以承擔,不牽扯到股東的利益,除非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 即使變更,也只是對變更之後的債務有影響。

此時的應該就由公司出面去解決,尤其是在新老法人更換的時候,變更後的法人對於之前的事物是全部都不知情,這種情況下怎麼可能讓他去負責人呢?再說了法人自己也不會去簽訂責任承擔書。再者就是法定代表人更換之後根本就不會影響到公司原來的債權債務。如果一定要追究,那就只有去找公司了,並且這些責任也一定是公司主動去承擔的責任。

三、公司爲何要變更法人?

一般情況下,公司變更法人,是爲了公司的發展經營壯大,公司法人要變更的,是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併,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爲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併後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1、爲了合併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爲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爲。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於合併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爲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併,有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併也稱創設式合併,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併爲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稱吞併式合併,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後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法人合併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併決定和合並各方締結的合併合同。爲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併前將合併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爲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併。

2、爲了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爲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爲。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併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爲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併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公司法人的變更是基於公司的分立和合並才產生的這樣的一種結果,原公司法人的相關債務和法律責任問題應該在變更之前就處理完畢,變更以後再發生的相應法律風險就是變更之後的公司法人自行承擔了。另外,在法人變更之前也有着非常嚴格的程序要求,會有具體的登報公告的期限,在此期間就是處理相關的債務債權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