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區別

第一,撤銷的內容不同。任意撤銷權撤銷的是已經生效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權利行使消滅的是債權行爲的效力;而法定撤銷權的撤銷對象區分兩種情況;合同尚未履行時撤銷的是贈與合同,已履行時撤銷的是轉移贈與物所有權的物權行爲。
第二,行使階段不同。任意撤銷權需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前行使;法定撤銷權則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前、後均可行使。
第三,行使條件不同。任意撤銷權只有行使時間上的限制,沒有法定事由的要求;法定撤銷權則必須在具備法定事由時才能行使。
第四,行使後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結果是是贈與人免除履行義務,效果上相當於合同的解除;而行使法定撤銷權後,沒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發生贈與物的返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