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披指引有哪些要求

一、公司債券

上交所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披指引有哪些要求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爲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債務憑證。

二、 上交所明確公司債臨時報告信披露

進一步規範公司債券資訊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制定了《公司債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格式指引》,並於12月16日發佈。《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要求,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按照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編制臨時報告。臨時報告事項不在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範圍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自律規則等規定的要求編制,必要時可參考相關報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其編制的臨時報告中聲明:保證本報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相關人員對臨時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報告中作特別提示。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編制臨時報告,除應遵守指引的要求外,還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如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及上交所的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指引》同時明確,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自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掛牌轉讓之日起,至債券兌付期屆滿前,應按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債券發行完成後上市交易/掛牌轉讓前,發生指引規定的披露事項的,應參照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債券已屆兌付期但尚未完成兌付的,應參照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在上交所轉讓的,應當按照上交所債券業務規則及指引的規定進行臨時資訊披露。公司上市或掛牌場所的臨時報告規定與指引規定的披露內容一致僅格式不同的,發行人可按其規定格式披露臨時報告,但應同時將報告刊登在上交所網站或本所認可的其他披露媒體或網站。

國務院授權部門覈准的其他債券及境外註冊公司發行的債券,其債券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後的臨時報告披露,參照指引執行

公司按照境內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等要求公開披露臨時報告,或者將臨時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的時間不得早於上交所披露的時間。

《指引》同時明確,所規定的內容是對發行人的重大事項資訊披露義務的最低要求,無論指引是否明確規定,凡是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債券交易價格或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及資訊,發行人均應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指引中所涉及的財務數據,如已經過審計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使用經審計的數據;未經審計的,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披露內容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資訊披露要求。

資訊披露的義務人應當按照確定的格式的要求來進行,應當保證及時、準確,在指引中所涉及到的財務數據如果已經經過審計,那麼就應當使用審計過的數據,發行人發行債券後,自上交所掛牌之日起到債券兌付期滿前都具有臨時報告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