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有哪些?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有哪些?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經中國證監會覈准並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請上市。發行人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以面值計算)在1億元以上;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爲3年;

(三)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發行人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檔案

(一)上市申請書及董事會關於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決議;

(二)中國證監會覈准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檔案;

(三)經中國證監會覈准的全套發行、上市申報材料;

(四)上市推薦人出具的上市推薦書;

(五)上市推薦協議;

(六)上市公告書;

(七)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報告;

(八)發行人擬聘任或已聘任的資訊披露負責人的資料;

(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資訊披露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股東帳戶卡號碼、身份證號碼及其持有任職公司股份的申報材料、對其所持任職公司股份鎖定的申請、在任職期間和任期結束後六個月內不轉讓所持任職公司股份的承諾等;

(十)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發行資金到位的驗資報告;

(十一)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符合上市條件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

(十三)確定可轉換公司債券掛牌簡稱的函;

(十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託管情況證明;

(十五)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要求的其他檔案。

在發行人提交上述所列申請檔案後及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資訊披露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新當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資訊披露負責人應當在其當選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將上述第(九)項規定的材料透過發行人的資訊披露負責人報送證券交易所。

發行人及董事會成員應當保證發行人所提交的上市申請檔案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在提出申請至可轉換公司債券獲准上市前,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關資訊。

上述介紹了可轉換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和所需要的問題,只有達到了這些條件,準備好相應的資料後,企業發現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纔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由於債券發行的年限越長金額越多企業支出的利息也就越多,企業在發行債券的時候一定要結合自身的狀況和需求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