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要滿足哪些條件?

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執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四)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產額的40%;

(六)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爲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七)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

爲規範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行爲,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2、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組織機構健全,執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4)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產額的40%;

(6)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爲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7)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8)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3、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爲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爲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3)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4、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爲一年,最長爲6年,面值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透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5、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爲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爲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修正原則。若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將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6、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債券受託管理和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除用預備交換的股票設定擔保外,發行人爲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另行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7、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送股、分紅、派息等),是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擔保物,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

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與上市公司股東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簽訂擔保合同,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將其專戶存放,並取得擔保權利證明檔案。

當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時,從作爲擔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應數額用於支付;債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選擇換股且上市公司股東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作爲擔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用於清償對債券持有人的負債。

8、可交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申請換股的,應當透過其託管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指令視同爲債券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

9、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編制申請檔案,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持續公開資訊。編制募集說明書除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證監發行字[2007]224號)外,還應參照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有關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資訊。

10、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透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5號)規定的義務。

11、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換股、回售、贖回、登記結算等事項,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12、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13、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簡單來說,上市公司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非常的嚴苛的,首先有一點就是公司的債券信用級別要達到良好。能夠做到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本身已經就代表着公司在資產各方面都是有一定規模的,但是,股東想要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話,比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還要嚴格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