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公司債券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發行公司債券要滿足什麼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要滿足什麼條件

公司債券是股份制公司發行的一種債務契約,公司承諾在未來的特定日期,償還本金並按事先規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法定形式,公司債是公司債券的實質內容。

1、發行公司債的一般條件:

(1)發行主體;

(2)發行公司的淨資產額;

(3)發行公司的累計債券總額;

(4)發行公司的盈利能力;

(5)所籌資金的投向;

(6)債券的利率水平;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發行公司債的禁止性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金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

公司債的發行程序主要包括:

(1)公司董事會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2)股東大會審議透過公司債券發行方案;

(3)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准;

(4)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5)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發售公司債券;

(6)公衆應募、繳款並領取債券;

(7)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三、發行的公司債券能否回購

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回購,但是需符合一定的回購條件,就連交易單位都有明確的限制。

1、回購條件

(1)用於回購的券種目前包括國庫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企業債(3A級,發行額5億以上,剩餘期限5年以上)。

(2)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以券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其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標準券的數量應等於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債券的規定予以處罰。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券將用於平倉交割。

(3)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以資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入所委託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清算帳戶。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抵押債券。

2、交易單位

即證券交易所對回購交易雙方參與回購交易委託買賣的數量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參與回購交易進行委託買賣的數量規定爲:

(1)申報單位爲手,1000元標準券爲1手。

(2)計價單位爲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爲0.005元或其整數倍。

(4)申報數量爲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

(5)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債券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爲張,100元標準券爲1張;最小報價變動爲0.01元或其整數倍;申報數量爲10張及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張。其它規定與上海證券交易所類似。

公司要想發行公司債券,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必須要符合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是不允許發行公司債券的。當然,此時也有嚴格的程序限制,從上文中可以瞭解。相比之下,購買公司債券的風險也是比較高的,但所能獲得的利潤肯定也比政府債券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