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掛牌轉讓
掛牌轉讓是指上市公司依法發行的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公開進行的轉讓或交易。
它具體包括以下含義:
公司必須是依法上市的公司,股票必須是依法上市公司依法公開交易的股票,如國家股、法人股不許掛牌交易,內部職工股、公司職工股、轉配股要在一定條件下成爲社會公衆股後纔可以掛牌交易;
交易必須公開進行;
交易價格採取集中競價方式,集中競價是指兩個以上買方和兩個以上賣方透過公開競價形式來確定證券交易的價格,當買方中的人提出的最高價和賣方中的人提出的最低價一致時,證券交易的價格就被確定,交易就可進行;
集中競價應當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價格優先是指在買方中出價高的可以比價格低的優先成交,時間優先是指買賣各方出價相同時先出價或先要價的優先成交。
二、法律條款
《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章 轉讓服務
3.1發行人申請債券掛牌轉讓,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檔案,並在掛牌轉讓前與本所簽訂轉讓服務協議:
(一)債券掛牌轉讓申請書;
(二)債券募集說明書、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受託管理協議、擔保檔案(如有)、評級報告(如有)、發行結果公告等發行檔案;
(三)債券實際募集數額的證明檔案;
(四)承銷機構(如有)出具的關於本次債券符合掛牌轉讓條件的意見書;
(五)登記結算機構的登記證明檔案;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檔案。
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他發行檔案應當符合本所的有關規定。
3.2根據本辦法第2.2條規定已提交且無變化的材料,申請掛牌轉讓時可以不再提交。
3.3發行人、專業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確保向本所提交或出具的檔案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確保提交的電子件、傳真件、複印件等與原件一致。
3.4承銷機構應當協助發行人申請債券掛牌轉讓,並確保債券掛牌轉讓符合本所相關規定。
3.5本所收到掛牌轉讓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完備性覈對,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作出同意掛牌轉讓或不予掛牌轉讓的決定。
3.6債券掛牌轉讓前,發行人應當透過本所網站披露第3.1條第(二)項規定的債券募集說明書、發行結果公告等發行檔案。
3.7 發行人在提出掛牌轉讓申請至其債券掛牌轉讓前,發生本辦法第4.9條規定的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本所。
3.8債券以現貨或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轉讓,並可以根據本所相關規則進行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
3.9投資者應當透過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進行債券轉讓,具體的轉讓規定適用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交易暫行規定》。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債券轉讓方式、系統等相關事項進行調整。
3.10本所按照申報時間先後順序對債券轉讓進行確認,對導致債券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3.11爲保證資訊披露的及時與公平,本所可以根據本辦法以及本所其他規定、發行人的申請或實際情況,決定債券停牌與復牌事項。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人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其債券進行停牌:
(一)發生可能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或者對債券投資價格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項;
(二)發行人無法按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或認爲有合理理由需要停牌的;
(三)本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或本所認定的需要停牌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或發行人披露相關資訊的,發行人應當申請債券復牌。
債券停牌或者復牌的,應當及時向市場披露。
3.12債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提供債券轉讓服務:
(一)發行人發生解散、責令關閉、被宣告破產等情形;
(二)債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終止該債券在本所轉讓,且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經本所認可;
(三)債券到期前2個交易日或者依照約定終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本所認爲應當終止提供債券轉讓服務的其他情形。
上文詳細引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中轉讓服務相關內容,也和大家簡單說明了掛牌轉讓的概念,僅供參考。股票的掛牌轉讓,大家較爲熟悉,而對於一些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由於渠道不同,因而必然相對陌生,但並沒有關係。本站網的編輯在此說明,由於大部分老百姓無法參與該渠道的債權發行與購買,所以只需對相關概念法條有所認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