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哪些規定

一、定義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哪些規定

關於公司債券的概念,在教科書中都基本這樣定義: “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還進一步解釋,它表明發行債券的公司和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與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點,債券持有人有按約定條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取得利息優先於股東分紅,公司破產清算時,也優於股東而收回本金。但債券持有者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

二、相關法律對公司發行債券條件的規定

(一)《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三)《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檔案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爲;

2.本次發行申請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4.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衆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1.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4.中國證監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中國證監會簡化覈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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