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要求的新規定是什麼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要求的新規定是什麼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要求的新規定是什麼

對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證券的,需要提供公司的盈利證明,以及相關的法人證明。爲全面規範私募債券轉讓行爲,提高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整體性和系統性,本次是在整合現有私募品種規則基礎上,形成的系統性私募債券業務規則體系。

因此,《管理暫行辦法》規範的債券品種包括私募債券(含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交換私募債券、併購重組私募債券、證券公司次級債券及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等,並專設章節從產品設計與資訊披露等方面對可交換私募債券等特殊私募品種提出規範性要求。

其次,簡化轉讓程序、提高轉讓效率是本次規則的亮點之一。其主要體現在將交易所轉讓覈對程序前置,在發行前由發行人提交轉讓條件確認申請,交易所將在十個交易日內對私募債券是否符合轉讓條件進行預判,以明確轉讓預期,加快轉讓流程。在發行完成並辦理完畢債券登記託管手續後,發行人再提交轉讓服務申請材料,交易所將在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轉讓的決定。爲提高效率,交易所也搭建了一套全電子化的操作平臺,從材料提交、補充、反饋、決定的每一環節均可在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中實時查詢並接受公衆監督。至此,交易所私募債券的核對效率遠超證券市場上相關債券類產品。

同時,本次制度設計結合其私募債券的產品特點,充分體現出市場化與風險防控並重的原則。在市場化機制安排上,一是降低私募債券發行轉讓門檻,不設發行人財務指標等量化條件;二是交易所轉讓覈對的關注點是資訊披露完備性,並不對發行人經營能力、債券投資風險進行實質性判斷;三是存續期不對定期報告和評級報告作強制性披露要求,僅需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四是允許採用非標準化產品設計,債券期限、還本付息方式、選擇權條款、增信措施等可以在募集說明書中靈活自由選擇。在風險防控方面,一是採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限制個人投資者參與私募債券投資,僅允許具有一定風險識別、管理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投資者參與,並同次債券的投資者人數限制在200人內;二是強化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安排,全面規範受託管理人職責及持有人會議程序,最大化保護持有人合法權益;三是完善資訊披露監管,規範資訊披露原則與披露要求,進一步體現以資訊披露爲核心的監管理念;四是優化私募債券停復牌規定,維護市場穩定,防範異常交易行爲。

綜上所述,公司如果需要進行融資,那麼發行債券也是一種重要的方式,而債券只有在上市公司才能發行的,且發行方式有公開和非公開發行兩種,一般中小型企業的債券發行方式爲非公開的方式發行的,且期限在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