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服務費用是什麼?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服務費用是什麼?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服務費用是什麼?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服務費用是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所定義的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來確定具體的費用。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爲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債務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只有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爲公司債權受託管理人。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爲債券持有人聘請受託管理人。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訂立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或持有本期公司債券視作同意受託協議。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費用也可以在受託協議中進行約定。

二、公司債券受託管人的職責是什麼?

1、公司債券受託管人的職責包括:

(1)持續關注公司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2)公司爲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託管理協議應當約定擔保財產爲信託財產,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檔案,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3)在債券持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4)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5)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受託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6)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2、受託管理人應當爲協會會員。以下機構可以擔任受託管理人:

(一)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二)其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

爲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自行銷售的發行人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

對於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範、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檔案中予以充分披露,並同時在受託協議中載明。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不得將其受託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委託其他第三方代爲履行。受託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辦法》、本準則規定及受託協議約定的職責或義務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是透過非公開的方式發行公司的債券的話也是可以的,只要符合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就可以了,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如果是委託管理機構對此代爲發行是需要支付相對應的費用的,至於具體的費用是多少的話,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協議當中予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