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處分由誰決定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其中,由事業單位決定的,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
(二)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對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決定;其中,由本單位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處分由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