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辭退員工的處理決定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事業單位辭退員工的處理決定要符合哪些條件?

事業單位辭退員工的處理決定要符合哪些條件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覈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兩年年度考覈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業單位辭退員工的程序

1、弄清所犯錯誤事實。

2、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或人事(組織)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情依據。

3、經單位領導集體決定。

4、按人事管理權限辦埋辭退手續。辭退要形成書面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5、發給當事人《辭退證明書》。辦埋相關手續,如發給辭退費,做好工作和公共財物交接,人事檔案轉移,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等。

6、當事人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到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也可在60日內,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事業單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嗎?

事業單位員工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要看具體情況,像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組織,其員工是事業編制,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而實現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勞動者簽署的是勞動合同,這類單位的員工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爭議的時候,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處理的。

《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事業單位不像是其他的私人企業,但是事業單位又不屬於國家行政單位,跟正式職工之間簽訂的都是聘用制合同。一般來說事業單位決定辭退員工的話,一定會給出合理的解釋的,對事業單位的開除決定存在什麼爭議的話,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