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記名公司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哪些注意事項

一、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發行記名公司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哪些注意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三)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債券的發行日期。

二、區分記名公司債與不記名公司債的法律意義

法律上區分記名公司債與無記名公司債,主要是出於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1、債券的發行。我國《公司法》第169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的發行日期。而無記名債券的發行手續更靈活,流通更便利。

2、債權人的保護。記名債券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而無記名債券爲不要因債券,持有債券者即被法律推定爲合法的佔有者,除非證明債券持有者在取得債券時有重大過失。因此,無記名債券如果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時,無法適用公示催告程序並補發新債券。

3、債券的轉讓。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債券的轉讓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纔可辦理過戶手續。債券受讓人未辦理上述過戶手續的,其轉讓只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效力,對公司無法律拘束力,公司仍然只與轉讓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而無記名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三、記名公司債券的特點

1、風險性較大,公司債券的還款來源是公司的經營利潤,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來經營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公司債券持有人承擔着損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風險。

2、收益率較高,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則,要求較高風險的公司債券需提供給債券持有人較高的投資收益。

3、對於某些債券而言,發行者與持有者之間可以相互給予一定的選擇權。

4、因其反映的是債權關係,故不擁有對公司的經營權,但是可以於股東優先享有索取利息和優先要求補償和分配剩餘資產的權利

在進行發行記名公司債券應當注意,記名公司債券的風險性較大,但是收益率是比較高的。另外,記名公司債與不記名公司債在債券的發行、保護和轉讓上都是有一定的區別的,我們在進行投資之前,進行選擇的時候,要注意做好相關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