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是什麼?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是什麼?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是什麼?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是必須要符合我國法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覈准並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請上市。

發行人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以面值計算)在1億元以上;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爲3年;

(三)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只有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爲公司債權受託管理人。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爲債券持有人聘請受託管理人。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訂立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或持有本期公司債券視作同意受託協議。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費用也可以在受託協議中進行約定。

二、公司債券受託管人的職責是什麼?

1、公司債券受託管人的職責包括:

(1)持續關注公司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2)公司爲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託管理協議應當約定擔保財產爲信託財產,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檔案,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3)在債券持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4)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5)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受託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6)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2、受託管理人應當爲協會會員。以下機構可以擔任受託管理人:

(一)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二)其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

爲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自行銷售的發行人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

對於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範、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檔案中予以充分披露,並同時在受託協議中載明。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不得將其受託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委託其他第三方代爲履行。受託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辦法》、本準則規定及受託協議約定的職責或義務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在當代的社會,公司的債券種類是比較多的,比如說有一些是比較常見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如果要進行上市的話,那麼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這方面的債券上市的規則,從發行的數額這個方面的話,就是有一定的限制性的要求,也就是說發行的數額必須要達到1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