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1.1爲規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行爲、發行人及相關義務人的資訊披露行爲,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據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1.3本規則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獲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本所 交易市場掛牌買賣。

1.4本規則所涉專門用語,適用《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的相關規定。

1.5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遵守本規則。本所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則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有資訊披露義務的投資人及上市推薦人進行監管。

第二章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申請

2.1發行人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後,可以向本所申請上市。

2.2發行人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檔案:

(一)上市申請書及董事會關於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決議;

(二)中國證監會覈准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檔案;

(三)上報中國證監會的全套發行申報材料;

(四)上市推薦人出具的上市推薦書;

(五)上市推薦協議;

(六)上市公告書;

(七)發行人擬聘任或已聘任的資訊披露負責人的資料;

(八)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發行資金到位的驗資報告;

(九)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本次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十)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

(十一)登記公司出具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託管情況證明;

(十二)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要求的其他檔案。

2.3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應當保證其提交的檔案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4發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請至獲准上市前,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關資訊。

2.5發行人的上市申請獲本所批准後,發行人應當及時與本所簽定上市協議。

2.6發行人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前五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佈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和格式遵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披露要求。

2.7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由一至二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機構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

上市推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概況;

(二)申請上市債券的發行情況;

(三)發行人與上市推薦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及存在何種關聯關係;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及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的說明;

(五)上市推薦人認爲發行人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和存在的問題;

(六)上市推薦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2.8上市推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所會員資格;

(二)從事證券承銷工作或具有本所認可的其他資格一年以上,且信譽良好;

(三)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四)負責推薦工作的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本所有關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業務規則。

(五)本所認爲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2.9發行人應當與上市推薦人簽訂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推薦協議,規定雙方在申請上市期間及上市後的權利和義務。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推薦協議應當符合本規則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協議的有關規定。

2.10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認可轉換公司債券符合上市條件;

(二)確保發行人的董事瞭解法律、法規、本規則及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協議規定的義務與責任;

(三)協助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並辦理與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相關的事宜;

綜上所訴,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規則內容主要包括了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申請上市的檔案資料以及上市推薦人的條件和義務。本規則對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各個方面的事項都做了具體要求和說明,能夠比較合理地規範對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管理,並且促進深圳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