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公司分立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透過股東會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時,其財產做相應的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於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公司分立的方式有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散爲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存續分立方式,本公司繼續存在但註冊資本減少。原股東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以不變。
在實踐中,總公司爲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此時總公司亦轉化爲母公司。母公司僅以其投資額爲限對新設子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二、法律規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是什麼
公司解散事由如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的法律條件有哪些
1、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應有5人以上的發起人。
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爲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爲了籌集公司資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爲。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透過。公司章程雖然由發起人制訂,但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並經創立大會決議透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名稱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爲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還應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對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透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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