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企業轉讓股權員工如何處置
國有企業轉讓股權的,不涉及到員工安置問題,轉讓股權只需要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公司解散清算,纔要安置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權的行使】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第七十三條【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怎麼辦
1、股東向公司內的其他股東轉讓股權:
如果公司股東間互相轉讓股權,那麼轉讓是不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的,股東可以自己決定要轉讓給哪個股東,以及轉讓多少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首先,轉讓股權的股東應該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應在三十日內答覆:
(1)其他股東在三十日內未答覆視爲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的,此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基於彼此的信賴而建立起來的,兼有資合與人合的特點,爲了維持公司股東彼此信賴的需要、公司內部的穩定性,保持股東間良好的合作關係,股東在轉讓股權時,應首先考慮在公司現有的股東間進行。
只有在其他股東都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要轉讓股權的股東才能將該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
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如果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股權;
不購買則視爲同意轉讓。
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購買該股權的,應當視爲同意轉讓,應當配合該股權轉讓行爲。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如果對公司股權轉讓有作出明確規定的,還需參照公司章程進行具體分析。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企業轉讓股權的,不是解散清算,所以不需要對員工進行安置。
轉讓股權時,需要簽訂轉讓合同,辦理股權轉讓登記後,股權轉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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