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東強制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關於股東強制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股東強制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欲行轉讓股份的股東對外轉讓股份之行爲,享有事先決定是否許可的權利。對於經其同意轉讓之股份,在同等的交易條件下,享有優先於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2、公司法之所以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主要目的是爲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老股東可以透過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該規定體現了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和對老股東對公司貢獻的承認。

3、根據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時間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應從變更股東名冊起生效。

二、股權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裏的股東也就是所謂的個人,對於個人而言,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權轉讓的手續: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其他檔案,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名冊,更換出資證明書,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4、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

三、公司股東承擔什麼義務?

1、股東義務包括全體股東的共同的義務,以及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全體股東的共同義務內容如下:

(1)出資義務

出資義務這是股東最主要的義務。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爲出資需一次繳納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約定爲公司成立後分期繳納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時繳納出資。對以實物特別是不動產、設備等和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應當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的權利轉移手續,使公司取得出資物的合法權利並能有效行使該權利。股東逾期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財產,股東不能抽回。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否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股東會會議,不能親自參加時可以委託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3)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

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關於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限以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行使權利,應當尊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干涉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監事會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決權禁行義務。

公司法第16條第2、3款規定,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受被提供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關於該事項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這稱爲利害關係股東表決權的排除。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治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2、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

(1)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3)濫用股東權利的賠償義務。

事實上也不僅是股權轉讓的這件事,其他任何領域,作爲本公司內部員工基本上都比其他外來人享有相應的優惠福利政策。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並不是公司給予老股東的一種福利,是法律上就這麼強制性規定的,如果內部股東有意購買,當事人不能強行轉讓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