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犯罪嗎?

一、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犯罪嗎?

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犯罪嗎?

不犯罪的,只要程序手續合法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公司解散清算的時候:

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二、處分原則的適用包括哪些?

第一,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二,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增加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或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第三,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啓動二審程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範圍。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第四,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透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透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

股東向公司進行投資後就按照投資數額取得公司的股權,成爲公司的股東後,股東是隻按照自己的出資或者是認購的股權爲限度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但是如果是行爲人蔘加合夥的,並且是普通合夥人的,就應當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