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權罪

擅自發行股權罪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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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依據《追訴辦法》,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受到刑事追究: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綜上所述,我國對於一些非法犯罪的行爲都會制定相應的罪名,在處罰的時候按照對應的罪名來進行處罰,而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存在的罪名,實際的犯罪過程中包括了集資詐騙罪還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罪名,根據犯罪情況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