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一、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定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第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未經批准,在此包括沒有報請上述法定機構批准以及雖然業已上報但未獲批准兩種情況。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在我國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發行。公司尚未正式設立時,由發起人發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方能在社會公開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欲發行新股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報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基於此,這裏所謂擅自發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第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的只能是:

(1)股份有限公司;

(2)國有獨資公司;

(3)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4)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此類公司要發行公司債券,須先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並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准後,方能發行。因而所謂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上述其他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也包括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

涉及到公司發行債券或者股票的行爲,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的數額巨大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