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判幾年?

一、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判幾年?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判幾年?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犯罪事實認定

1、爲設立公司而首次發行股份,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發起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種是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2、發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爲擴大經營規模、擴大資本總量而進行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行爲。

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爲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所謂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約有價證券。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判決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需要實際的情節而定,司法機關可以對犯罪分子擅自發行股票的數額以及類型進行認定,並對是否造成他人的嚴重損失來進行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