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最少判幾年

一、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最少判幾年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最少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179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3、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發行債券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四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檔案:

(一)批准設立公司的檔案;

(二)公司章程;

(三)經營估算書;

(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五)招股說明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l刁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規模。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條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未經法定的機關覈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檔案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爲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股票和債券也是貨幣資金,並且所有的債權和股票的發行,都需要遞交資料進行申請,申請不透過的情況下,是不可以發放的。如果債權在有問題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報警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