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怎麼量刑?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怎麼量刑?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的處罰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1、《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覈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2、《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條 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先覈定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再批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的方式,組織和實施企業債券發行審批工作。非公司制企業申請發行債券需要遵循以下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須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淨資產達到規定的要求;

(3)經濟效益良好,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現金流量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5)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爲;

(6)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

(7)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業發行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

(9)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企業債券重點支援行業、最低資產規模以及發債規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股票、證券在發行之前必須要向相關國家部門提出發行請求,在提交的申請書之中,必須要註明發行的理由、發行的方式等內容。只有在獲得批准之後,纔可以落實發行股票、證券的行爲,任何沒有獲得批准就擅自發行的行爲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