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

股票,是證明股票持有人的股份權利,並按期取得一定股息的憑證。

公司、企業債券,是由公司、企業發行的一種負債憑證,是持有人在確定的日期內向公司、企業索取本金的憑證,並在有效的期限內定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的憑證。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應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未獲批准擅自發行,違反法律規定,直接擾亂了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正常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達到數額巨大的程度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3、本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他既包含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含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即明知自己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未經批准的非法行爲,而故意違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的行爲,顯然是侵犯了國家的股票管理規定和相關制度,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股票的發行,是需要由國家證券管理部門根據相關制度和規定來進行處理的,擅自發行必須導致經濟秩序的混亂,造成嚴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