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時夫妻另一方需支付補償金嗎?

一、離婚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時夫妻另一方需支付補償金嗎?

離婚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時夫妻另一方需支付補償金嗎?

離婚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時夫妻另一方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因爲此時已經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對於那些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後,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爲註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要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啊

(一)股東虛假出資

如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實有資本雖然沒有達到公司章程記載的數額但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公司具備法人資格,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除此之外,也應當包括股東出資雖達到或高於最低註冊資本、但顯著低於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的投資減少了,相對來說是規避了公司債務,也應視爲一種出資不實的情況,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

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導致公司和股東的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人員發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東共用一本賬、共享一個銀行賬號等。在此種情況下,如發生公司對外債務的狀況,往往是公司股東因此掌握大量從公司獲取的資產,而公司卻無力承擔對外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這就是公司法20條關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獨力地位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

一般公司在註冊成功之後,都會有獨立的資金,用於承擔債務責任。若是在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是濫用公司身份的,此時若是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該股東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對於離婚後才發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情形的,之前的配偶無需承擔經濟賠償責任。